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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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三、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强迫交易罪的认定

1.强迫交易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为了不致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2)多次强迫父易的;(3)社会影响恶劣的;(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2.强迫交易罪的“交易中”之条件的认定

本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虽然这种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强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五、小试牛刀

1.【单选】甲公司获得某采石场的采矿权,王某身为矿产所在村村委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要求甲公司将开采出来的石头,除供应金某二期工程用量外,全部卖给自己,并多次扬言石头不卖给他就拉不出去。王某还指使他人威胁甲公司股东,以后续期还需要村里的公章,而公章就在王某这里。甲公司股东被逼无奈,只得和王某签订销售协议书,以稍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开采出来的石头卖给王某合计319373.60吨。王某的行为(  )。

A.构成强迫交易罪

B.构成抢劫罪

C.构成敲诈勒索罪

D.构成抢夺罪

【金标尺答案】A。本题考查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他人进行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本题中,王某以威胁的手段,强行购买甲公司的石头,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A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

B、C、D项:王某强迫甲公司股东与自己签订销售协议书,其以稍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石头,未明显低于市场价,双方存在真实交易,故王某主观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不能认定为抢劫罪,B、C、D项错误。

2.【多选】下列关于强迫交易罪的表述错误的是(  )。

A.成立本罪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B.强迫交易罪属于侵犯财产罪章节的罪名

C.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借贷的可以成立本罪

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金标尺答案】BD。本题考查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章节的罪名,B项错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D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D。

A项: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法定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A项正确。

C项: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借贷的,属于“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可以成立本罪。C项正确。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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