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七)

第七章 岗位等级调整

第三十四条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应当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且在规定最低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均为称职以上。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为基本称职以下的,1 年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第三十五条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在现等级岗位任职的最低年限:

(一)管理岗位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分别为 5 年,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分别为 4 年,科级副职以下分别为 3 年;

(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分别为 4 年、4 年、3 年。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一般应当逐级晋升。表现特别优秀的可

以提前晋升,表现特别优秀、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越级晋升。

文职人员岗位等级的降低,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文职人员岗位等级调整,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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