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
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45条第2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善意相对人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撤销其生效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
(二)无权代理行为
民法典第171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撤销其生效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
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应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并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一)重大误解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要求行为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事项,如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或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严重背离了自己的真实意愿。
并非所有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都会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果表示人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受领人却是在表示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作出了回应,从而使双方在表示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形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则民事法律行为不因重大误解成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二)显失公平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必须是出于非自愿的原因,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对他方当事人过分不利。显失公平一方面着眼于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明显失衡。另一方面,显失公平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并非当事人自愿的结果,而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三)欺诈、胁迫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一方或者第三人的欺诈、胁迫,致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为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自由,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因此受到影响,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影响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撤销权,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第二,债务人实施了财产行为,包括有偿财产行为和无偿财产行为;第三,债务人实施的财产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二)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民法典第542条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债务人与相对人间不会发生权利直接变动的效果。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的行为被撤销后,债务人的相对人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其担保人仍对债务人负有担保责任。
四、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规定,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此外,该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664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是除斥期间。
民法典第665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五、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办理了结婚登记的男女,因欠缺结婚合意,受到胁迫或欺诈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婚姻。有以下两种法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婚姻。
(一)胁迫
民法典第1052条第1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构成胁迫要符合以下要件:第一,有胁迫的行为。胁迫行为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由第三人实施胁迫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可请求撤销该婚姻。第二,有胁迫的故意,即行为人有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而结婚的情况。第三,受胁迫一方同意结婚与胁迫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二)重大疾病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牛刀小试
【多选】对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撤销权的机构是( )。
A.行政部门
B.人民法院
C.人民政府
D.仲裁机构
【金标尺答案】BD。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故本题答案为BD。
【单选】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下列情形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是( )。
A.甲男与表妹乙的婚姻
B.甲男隐瞒已婚事实与乙女的婚姻
C.甲(男,18岁)与乙(女,16岁)的婚姻
D.甲男与乙女并不相爱,在双方父母胁迫下登记结婚
【金标尺答案】D。本题考查婚姻的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甲男与乙女并不相爱,在双方父母胁迫下登记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故本题答案为D。
A、B、C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A、B、C项属于无效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