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缓刑
【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缓刑。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一、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缓刑的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不适用缓刑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四、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五、缓刑的考验及法律后果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也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六、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的规定,数罪并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七、牛刀小试

1.【单选】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  )。

A.二个月

B.三个月

C.四个月

D.五个月

【金标尺答案】A。本题考查缓刑。

《刑法》第七十三条指出:【缓刑的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故本题答案为A。

2.【多选】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  )。

A.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B.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C.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D.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金标尺答案】ABCD。本题考查缓刑。

《刑法》第七十五条指出,【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故本题答案为ABCD。

展开全文
重庆法检考试信息
扫码关注 招聘考试公众号
随时随地了解考试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