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疗卫生《卫生公基》:疫情报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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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报告原则

1.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非典型性肺炎、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系统进行报告。

2.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淋病、梅毒、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系统进行报告。

3.对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城镇应于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系统进行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时限

监测机构 时间 行政部门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 2小时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小时 本级人民政府
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 2小时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2小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1小时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立即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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