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事业单位《职测》常识判断: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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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常识里的高频考点,那么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又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来简单学习一下。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由此我们可知,民事法律行为是要有意思表示的。也就是说,没有意思表示的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比如,甲在路上捡手机的行为无需意思表示也可发生法律效果,所以捡手机就不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又比如,甲将手机送给乙,由于赠与行为是一个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所以送手机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

在知道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后,需要思考一个问题:是不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有效的呢?这就涉及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共有四种,分别是有效、无效、可撤销以及效力待定。在考试中,通常的考查方式就是给一个事例让大家判断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这就要求我们明确掌握四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具体情形。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知识点精华:

(一)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3.因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4.因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符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2.无权代理行为效力待定。

以上,就是有关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知识点了,大家一定要准确掌握民事法律行为,成功拿下法律常识的每一分。

 

【例题】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的是(   )。

A.初中生甲用压岁钱购买了一套图书

B.乙受胁迫不得已与丙结婚

C.丁误以为酒店茶叶无偿提供而使用

D.戊与已签订毒品买卖合同

【金标尺答案及解析】D。法律常识。

A项错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初中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买图书与其年龄状况相适应,法律行为有效。

B项错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受胁迫结婚为可撤销婚姻,而非无效婚姻。

C项错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该行为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D项正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毒品买卖为法律禁止的,故毒品买卖合同无效。

故本题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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