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物权
【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物权。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今天我们需要掌握《民法典》中物权的部分,这里的知识点还是比较难的,需要大家掌握知识点之后,多多做题进行巩固所学知识点,这样在考场上才能得心应手的应对考试。

一、物权的含义和特征

(一)含义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特征

1.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即物权主体以外的人,都负有不得侵犯该物权的义务。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而非行为或精神财物。

3.物权内容是对物的管理和直接支配。

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一个物可以有多个物权,但同一物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个物权同时存在。

5.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

1)追及权: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落到谁人之手,物权所有人都可以追及其物,向其实际占有人主张权利。

2)优先权:在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时,物权具有较其他权利优先行使的权力。

二、物权的类型

(一)自物权: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全面支配意味着支配范围的全面性和支配时间的无限性。

(二)他物权:

1.含义

指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分类

1)用益物权: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

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

2)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质权)、留置权。

三、物权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二)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三)物权公示原则

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原则。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四)物权优先原则

同一物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四、物权的效力

(一)排他效力

1.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得再成立所有权;

2.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存在;

3.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同一标的物上决不允许有多个所有权存在;然后是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如宅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多个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存在。

(二)优先效力

1.情形:(1)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之标的物,而该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成立的先后,均优先于该债权;(2)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2.例外:(1)买卖不破租赁;(2)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某些特殊债权可优先于物权。

(三)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

五、牛刀小试

【单选】王某采用银行按揭方式购买李某的一套二手房。5月3日王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5月5日王某支付了首付款,5月15日双方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5月20日办理完毕房屋抵押登记,5月21日银行将贷款按照王某的要求作为王某支付的购房款支付给李某,5月22日李某将房屋移交给王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王某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是(  )。

A.5月3日

B.5月15日

C.5月21日

D.5月22日

【金标尺答案】B。本题考查物权。

《民法典》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属于不动产,题干中“5月15日双方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故5月15日为物权变动时间,即王某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故本题答案为B。

【单选】张某将一块名表借给李某使用,李某谎称该表是自己所有,将其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卖给某商店,后某商店又将该表出售给王某,该表的所有权属于(  )。

A.张某

B.李某

C.某商店

D.王某

【金标尺答案】D。本题考查所有权。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李某擅自将借来的手表出售给商店,属于无权处分,但商店取得手表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合理对价,且手表完成了交付,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商店取得手表的所有权。随后王某和商店基于买卖合同交付了手表,因此该手表的所有权属于王某。故本题答案为D。

物权的知识点本身不是特别难,但是做题的时候一道题可能涉及到物权很多的知识点,大家在做题的时候可以勾画标注,比如标注在这一环节物权有没有发生变化这些,会给大家做题带来很大的帮助。

展开全文
重庆法检考试信息
扫码关注 招聘考试公众号
随时随地了解考试动态